杨小蓉、张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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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小蓉、张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小蓉;张刚;高改荣;高岳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蓉,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高改荣(曾用名高荣),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高岳军,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蓉与被执行人张刚、高改荣、高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张刚、高改荣、高岳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小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84元、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改荣位于陕西省子长市****楼房两间,冻结被执行人高岳军工资收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小蓉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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