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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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87号案件名称
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87号原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北凯旋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辉,董事长。 被告:李某,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雨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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