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忠、蔡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6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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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6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文忠、蔡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吴文忠;蔡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文忠,男,汉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蔡浩,男,汉族,1993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吴文忠与被执行人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蔡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文忠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569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蔡浩均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6月22日、7月23日、8月24日和9月24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蔡浩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蔡浩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蔡浩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5690元,未执行标的5690元。因被执行人蔡浩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吴文忠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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