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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何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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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215号
  • 案件名称

    郑军、何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军;何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215号原告郑军,男,汉族。被告何瑞,男,汉族。原告郑军与被告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军诉称,2016年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商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何瑞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何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一份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所形成的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借据在卷佐证,故原告郑军主张被告何瑞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涉借款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的借贷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依法应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郑军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元为基数,2016年1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11元,由被告负担1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兆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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