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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伟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4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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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4364号
  • 案件名称

    戚伟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戚伟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43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王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伟龙,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与被告戚伟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因被告已全部还清所有欠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关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申美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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