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422执139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422执1394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永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永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422执1394号之一被执行人:白永生,男,回族,1969年03月1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永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永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3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文美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永斌、刘泓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1030执180号 下一篇 日照市东港区吉信窗饰有限公司与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