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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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847号案件名称
陕西大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陕西大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847号原告: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山景区华山十字东。法定代表人:邓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大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市政府广场西侧农业银行对面华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卫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1997年5月2出生,陕西大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张建科书 记 员 贠佳辉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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