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俊宝、王立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89号
  • 案件名称

    何俊宝、王立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何俊宝;王立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89号申请人:何俊宝,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王立俊,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何俊宝申请执行王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俊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全部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王立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何俊宝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何俊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强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