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陈立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0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陈立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陈立进;尹正根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被执行人:陈立进,男,汉族,出生于19被执行人:尹正根,男,汉族,出生于19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陈立进、尹正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902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由陈立进、尹正根偿还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到期代偿款合计120000元,并按当期未偿还借款金额的1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659.5元、执行费192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立进、尹正根未履行,权利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立进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偿还了代偿欠款3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欠款由陈立进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4167元,直至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