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昭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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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51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昭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昭斌;袁小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增焕,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蒲昭斌,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县。被执行人:袁小英,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27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昭斌、袁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袁小英履行款65639元,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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