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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于永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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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29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于永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于永香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集贤县前进路东9号。 法定代表人:苗禄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于永香,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东外环路农资大市场美嘉旅店。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于永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2020)黑052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于永香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14381.73元,并支付以11744.07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于永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3日、7月8日、8月26日、9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于永香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于永香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广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开有账户10个,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开有账户15个,上述账户仅招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较少存款。于永香作为投保人的保单交纳保费较少不便提取,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永香的证券、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于永香在集贤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招商银行6214831016035567-20001账户内存款3387元,扣划财付通[email protected]账户存款1019.83元。 6.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双鸭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贤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经查,于永香无公积金账户。 本案申请人债权实现4406.83元。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2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冬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王佳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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