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某某有限公司、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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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228号案件名称
常宁某某有限公司、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常宁某某有限公司;阳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228号原告:常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阳某某,男。原告常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自行和解,被告阳某某已于2021年9月23日向原告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本息,原告常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常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小琴代理书记员 钟淇任打印责任人:钟淇任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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