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波、李海燕与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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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604号案件名称
袁波、李海燕与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袁波;李海燕;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604号原告:袁波,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李海燕,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安州区建设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86698606Y。法定代表人:张光荣。原告袁波与被告李海燕、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袁波、李海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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