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宵、马晓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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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945号案件名称
郑宵、马晓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宵;马晓惠;王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945号 原告:王伟,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马晓惠,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609192230。被告:郑霄,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612040829。原告王伟与被告马晓惠、郑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不能提供被告马晓惠、郑霄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马晓惠、郑霄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虎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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