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仕茂、王洪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89号
  • 案件名称

    魏仕茂、王洪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魏仕茂;王洪洲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89号原告:魏仕茂,男,生于1988年8月4日,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王洪洲,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原告魏仕茂与被告王洪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仕茂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仕茂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仕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