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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孙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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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57号
  • 案件名称

    王鑫、孙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鑫;孙宝华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57号原告:王鑫。被告:孙宝华。原告王鑫与被告孙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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