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青、程友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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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671号案件名称
刘海青、程友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海青;程友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671号原告:刘海青(身份证号:XXX),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 被告:程友强(身份证号:XXX),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撒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刘海青与被告程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海青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青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原告刘海青负担。 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连连书记员 韩美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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