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兵、涂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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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12号案件名称
李卫兵、涂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卫兵;涂强;陈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涂强,男,1976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华,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涂强妻子。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芳,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执行人涂强胞妹。申请执行人李卫兵与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湘0822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给付执行款861439元,执行费11711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1月12日、2月22日、3月14日、5月16日、8月20日、9月28日五次查询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为澧源镇高家坪紫薇苑9号楼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为712001067号(面积198.31m²),不动产权属证号为712000906号,2021年3月30日、5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议价处置,该不动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流拍,但本院已经续行查封至2024年9月9日。3、2021年1月12日等本院多次通过网络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名下没有任何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4、2021年1月14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情况,被执行人陈建华有3841.67元。5、通过2021年1月14日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涂强在澧源镇文明路居委会有不动产登记记录。2021年9月7日查阅资料,该不动产登记已于2017年12月25日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抵押权,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2021年9月7日、15日本院分别在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所在地居委会调查走访,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涂强、陈建华其他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861439元,执行费11711元,执行到位的3852.87元收取执行费,剩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经本院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附条件接受以物抵债,但被执行人涂强涉嫌犯罪尚未明确,多种原因致使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兵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核查其线索具有不确定性,有的已经实际处置并交付。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法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真旭审判员 蒋模进审判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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