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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锡娟、郭莉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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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70号
  • 案件名称

    吴锡娟、郭莉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锡娟;郭莉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吴锡娟,女性,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郭莉娟,女性,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吴锡娟与郭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000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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