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锡娟、郭莉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70号案件名称
吴锡娟、郭莉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锡娟;郭莉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吴锡娟,女性,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郭莉娟,女性,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吴锡娟与郭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000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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