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吴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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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5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吴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吴娟;郭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被执行人:吴娟,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郭迪,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娟、郭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吉0302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申请人亦未提供出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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