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巨、邱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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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021号案件名称
王京巨、邱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京巨;邱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021号原告:王京巨,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邱梅,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王京巨与被告邱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京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京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成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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