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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晏、任哼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792财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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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2财保97号
  • 案件名称

    邓晏、任哼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邓晏;任哼彤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2财保97号申请人:邓晏,女,生于1985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被申请人:任哼彤,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申请人邓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哼彤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邓晏用其名下的川B8××××号轿车,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哼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4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晏所有的川B8××××号号轿车。申请保全费370元,由申请人邓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未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2财保97号申请人:邓晏,女,生于1985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被申请人:任哼彤,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申请人邓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哼彤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邓晏用其名下的川B8××××号轿车,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哼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4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晏所有的川B8××××号号轿车。申请保全费370元,由申请人邓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未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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