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亮、袁延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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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005号案件名称
袁亮、袁延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亮;袁延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袁亮,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被执行人:袁延江,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申请执行人袁亮与被执行人袁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30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延江须向申请执行人袁亮清借款欠款13003元。申请执行人袁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袁延江账户内共有存款5526元,我院依法划拨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其次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袁延江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通过被执行人所在村组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0执1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孟晓宜审判员 古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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