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张波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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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867号案件名称
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张波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张波涛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867号原告:张波涛,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卫杰,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涛与被告西安励致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涛同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波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员 余 洁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打印:相丽华 校对:秦婷婷 2020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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