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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常宁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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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88号
  • 案件名称

    肖某某、常宁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肖某某;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住所地:常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某某1,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专文化,经商,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肖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执行内网4次线上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保险理财产品、工商登记、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常宁某某公司在常宁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成交交易款一时不能到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有其他能够顺利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当面告知了申请人肖某某,且申请人肖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次执行期限届满,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和肖某某1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宁某某公司、肖某某1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云鹤审 判 员 白伟军审 判 员 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张 韬 校对责任人:吴云鹤 打印责任人:朱志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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