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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胡青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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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86号
  • 案件名称

    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胡青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青发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86号 移送部门:城固县人民法院某某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城固县人民法院某某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某某罚金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陕07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城固县人民法院某某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现在服刑阶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胡某某服刑在押。其家庭人口两人,其母魏某某在新疆务工,其父于2019年11月因病死亡,该户系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完全执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隐瞒、提供虚假情节或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案件的执行,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蒋龙图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怡书  记  员    屈美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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