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项仁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7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项仁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项仁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陈康兰。被执行人项仁桥,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与项仁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周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