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才兴、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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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1号案件名称
邓才兴、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才兴;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李铁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1号申请人:邓才兴,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申请人: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口社区陈牡塘68号A栋235号(昭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RFH066E。法定代表人:肖海洋。被申请人:李铁军,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才兴与被申请人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李铁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才兴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李铁军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所立账户上的存款(或余额)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85219192021000161,作为申请人邓才兴的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丰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李铁军在银行、微信、支付宝所立账户上的存款(或余额)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媛代理书记员 谢听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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