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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海、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3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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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3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白金海、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金海;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金海,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科技推广站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五道街口岸家园G2-4号。法定代表人:段文臣,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行账户05×××64内存款122500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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