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万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彦平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民辖终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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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民辖终117号案件名称
保定万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彦平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保定万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彦平;山东帝三七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潍坊百亚润经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万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白家庄村139号。法定代表人:张彦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平,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帝三七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4号楼。法定代表人:牛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百亚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8616号商会大厦3号楼南楼1210。法定代表人:韩丁一。上诉人保定万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万佳公司)、张彦平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帝三七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帝三七公司)、潍坊百亚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百亚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保定万佳公司、张彦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保定万佳公司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具体到本案,山东帝三七公司提交的公证工作记录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在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山东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院内仓库购买。山东帝三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或者发货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因此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山东帝三七公司、潍坊百亚润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山东帝三七公司以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保定万佳公司和销售者潍坊百亚润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山东帝三七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为山东省潍坊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七条规定,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指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销售地在潍坊市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保定万佳公司、张彦平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维敏审判员 于志涛审判员 张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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