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581财保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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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财保120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财保120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申请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道段3号一幢17号。法定代表人:梁伟,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黔西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530544.37元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1年。申请人张某某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就其申请事由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且向本院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黔西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530544.37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张某某已预缴。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 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二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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