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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绪武、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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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925号
  • 案件名称

    高绪武、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绪武;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925号申请执行人:高绪武,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6690XT,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21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3269794909,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新场街122号。法定代表人:石德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武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万锦宸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7)川1903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90000元及支付补助2700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海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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