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永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2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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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2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永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夏永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239号之一被执行人:夏永龙,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永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9)苏0206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判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中财产刑相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夏永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夏永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刑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永龙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夏永龙在上述银行无大额存款,且未查得上述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夏永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夏永龙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夏永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永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永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夏永龙尚有罚金1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涉财产刑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06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夏永龙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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