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有圣、江隆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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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207号案件名称
程有圣、江隆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有圣;江隆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207号原告:程有圣,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隆清,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程有圣与被告江隆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程有圣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程有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有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程有圣负担。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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