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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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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120号
  • 案件名称

    赵辉、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辉;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120号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给付赵辉土地征收补偿费款12865.11.元,案件受理费1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50元,由被告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2021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赵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款12865.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的钱款存放在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民委员会名下,本院遂依法从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民委员会的账户中冻结并扣划回案件款12925.61元及执行费93.00元。申请执行人赵辉已将该12925.61元领取,案件执行费93元也已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赵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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