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特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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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特355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特355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3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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