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七雄、王小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3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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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3101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七雄、王小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金七雄;王小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3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七雄,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小令,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缙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七雄与被执行人王小令(2021)浙1102执31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七雄与被执行人王小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小令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七雄人民币2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七雄人民币50000元,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七雄人民币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1102执3101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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