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大连高新区奥太姆超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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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963号案件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大连高新区奥太姆超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大连高新区奥太姆超市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963号原告: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YP58E35。负责人: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高新区奥太姆超市,住所地大连高新园区凌水镇凌水路162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31MA0X5MGP08。法定代表人:孙风华。原告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奥太姆超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 建书 记 员 孙亚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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