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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剑与陈志东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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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355号
  • 案件名称

    曹剑与陈志东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剑;陈志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曹剑,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东,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申请执行人曹剑与被执行人陈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湘100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东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4月22日、6月15日、9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志东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志东(身份证号4328241973××××××××)持有的资兴市地和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3952139829)的3411698.5元股权份额,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志东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志东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志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11698.5元,尚有306610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志东进行了调查,诉讼保全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东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产权证号:714318497】,该房屋已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拍卖处置,并分配了345596元至本案,上述款项收取执行费3800元剩余款项已经由申请人领取;诉讼保全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东所有的位于长沙市【产权证号:715025022】、5栋1502号房【产权证号:715110446】,该房屋暂不宜处置;诉讼保全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东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713319428】,该房屋暂不宜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陈志东(身份证号4328241973××××××××)持有的资兴市地和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3952139829)的3411698.5元股权份额,该股权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东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志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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