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彬与白书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恢5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恢5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彬与白书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彬;白书芹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彬,女,生于1975年5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白书芹,女,生于1974年10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彬与被执行人白书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白书芹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35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275元,被执行人白书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彬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书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白书芹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及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车辆、工商、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有存款3439.7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3389.73元已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白书芹名下有一处位于黔江区**乡**村*组(产权证号:3**-20**-005**)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书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拘留被执行人白书芹十五日并送****协查,但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拘留。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346610.27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00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继毫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谭 兵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蔡秋霞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晓林、周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691号 下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保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