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世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2执274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02执27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世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方世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2执2746号之一被执行人:方世华,男,1975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方世华罚金一案,(2017)皖1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世华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承槽审 判 员 王国雷审 判 员 夏晓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罚金纠纷评议时间:2021年9月14日评议地点:执行庭参加人:审判长张承槽,审判员夏晓晖、审判员王国雷书记员:吕筱楠讨论方世华罚金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案情介绍:(略)承办人意见: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世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我的意见:终结(2017)皖1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张:我同意终结(2017)皖1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库管理。王:我同意终结(2017)皖1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夏:同意终结(2017)皖1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2017)皖11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民终444号 下一篇 王广州、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4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