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迪、张燕燕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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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163号案件名称
马迪、张燕燕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迪;张燕燕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163号原告:张燕燕,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马迪,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燕燕与被告马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燕燕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燕燕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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