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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迪、张燕燕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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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163号
  • 案件名称

    马迪、张燕燕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马迪;张燕燕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163号原告:张燕燕,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马迪,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燕燕与被告马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燕燕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燕燕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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