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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鑫鸿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喜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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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558号
  • 案件名称

    西安鑫鸿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喜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西安鑫鸿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喜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558号原告:罗喜平,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梅,女,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原告之妹。被告:西安鑫鸿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4MA6UQ1BU5N。法定代表人:张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喜平与被告西安鑫鸿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萍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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