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岚、海潮涟漪(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初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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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初446号案件名称
吴雪岚、海潮涟漪(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雪岚;海潮涟漪(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446号原告:吴雪岚,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冲,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潮涟漪(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胜利路****。法定代表人:武昌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川枫,天津冠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雪岚与被告海潮涟漪(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吴雪岚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雪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雪岚负担。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审 判 员 刘慧韬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张庆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 晨书 记 员 张 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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