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6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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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6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彦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彦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642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彦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本院在执行刘彦涛罚金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彦涛名下车辆一台,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彦涛已自行缴纳罚金2000元,并承诺自动缴纳剩余罚金。三、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彦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刘彦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6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案可恢复执行程序。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 蒸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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