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军、张继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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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35号案件名称
杨万军、张继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万军;张继勤;高万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235号执行机关:石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万军,男,藏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张继勤,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高万富,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杨万军、张继勤、高万富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石阿过么、骆古不子16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退赔义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显波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德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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