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作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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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1851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作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作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主要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作连,男性,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作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000元,对于申请人剩余债权,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实地查询保险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辛 文书 记 员 任嘉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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