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601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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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601号之六案件名称
刘廷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廷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601号之六被执行人:刘廷印,男,汉族,1980年06月10日生,住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刘廷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廷印在德江长征村镇银行46801012620**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谭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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