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必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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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5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必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必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崔建红,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竹子,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付必华,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依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民终154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必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95587.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付必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付必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付必华名下有5个银行账户信息,对其零星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强制执行措施。 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付必华名下的证券开户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本院依法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再次对被执行人付必华的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付必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6、对于申请书中载明被执行人付必华居住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房屋,经我院向申请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被执行人付必华现不在该地址居住,房屋已被拍卖,故我院不再对该地址进行走访。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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