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汇特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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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489号案件名称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汇特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汇特商贸有限公司;邢台市烨华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赵广申;段双鱼;赵军叶;段占军;石华区;石保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489号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城康庄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006685025。法定代表人:曹锡华,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褚俊莉,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邢台汇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522号万城新天地购物广场6、7号楼3层6-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66220036XY。法定代表人:段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市烨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赞南路新玉深加工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089438442XF。法定代表人:石华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西冯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5731024U。法定代表人:石保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广申,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段双鱼,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赵军叶,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段占军,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石华区,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石保安,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台汇特商贸有限公司、邢台市烨华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赵广申、段双鱼、赵军叶、段占军、石华区、石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93元,减半收取89196.5元,由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志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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